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00078号“BAIJI COF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49号
申请人:杰瑞德•迈克尔•菲茨杰拉德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0078号“BAIJI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76399号“白极ba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19年11月6日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91556号“栢吉B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在“咖啡”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1月6日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冰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