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8358550号“诗与远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46号
申请人:张萌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开县南门镇镇中村南门幼儿园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对第18358550号“诗与远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湖南张家界从事导游服务,并开发了“诗与远方”旅游线路。“诗与远方”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诗与远方”商标的抢注。
2、被申请人主体为幼儿园,其名下申请多件“诗与远方”等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亦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网页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答辩材料未包含加盖其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局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补正,故本案视为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在第39类客车出租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6年12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已经使用了“诗与远方”商标并具有了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诗与远方”本身并未构成上述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