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16607号“可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64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6607号“可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没有实际含义,并非现实中的实际货币,相关公众对此能够识别。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知名度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