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宽窄巷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674087号“宽窄巷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09号

       

      申请人:成都宽窄巷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4087号“宽窄巷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535655号“宽窄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76259号“宽窄巷 李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2600960号“宽窄巷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宽窄巷子”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宽窄巷子”与引证商标一“宽窄巷”、引证商标三“宽窄巷儿”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