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25919号“007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51号
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5919号“00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7594号“东特00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28936号“s 00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20760号“顶盛 00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09195号“健天然 00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68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二、三、五的商标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五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007”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