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onut Kit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23346号“Donut Kitc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49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346号“Donu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3060号“DONUT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44449号“donut kingdom Donuts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93585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10457号“DONUTS YUMMY AMAZ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56011号“DONUTT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三注册人郑志刚先生的关联公司,申请人将出具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的共存同意书,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发出“撤销商标通知”,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其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英文“Donut”、引证商标四英文“DONUTS”、引证商标五英文“DONUT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