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946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77号
申请人:乐天集团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4883号“coo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乐天集团控股公司”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涉及众多领域。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工业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料、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认读为“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