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360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88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6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2142号“掌上快币 KEYCOIN及图”商标、第25609748号“COKO K及图”商标、第10751882号“K”商标、第5149185号“IK KIOS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K”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