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23383号“Donut Villa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41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383号“Donut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3582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83844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55548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23257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55548A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393583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六注册人郑志刚先生的关联公司,申请人将出具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的共存同意书,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阶段被驳回注册申请,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阶段被驳回注册申请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注册,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英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