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103734号“I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10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103734号“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4594号“10T及图”商标、第18113935号“IOT及图”商标、第18502589号“IOT BUSINESS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6124594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0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