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279618号“传世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15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传世般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对第23279618号“传世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拥有的第7856010号“传世群英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22262号“传世无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3690号“传世之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83530号“传世Q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独创,经过持续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必将引起混淆,进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注册将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引证商标一至四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网截图、视频截图等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争议商标“传世云”与引证商标一“传世群英传”、引证商标二“传世无双”、引证商标三“传世之刃”、引证商标四“传世Q传”相比较,均含有“传世”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机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