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爸爸烤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75625号“爸爸烤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00号

       

      申请人:上海趣睿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625号“爸爸烤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0411477号“营养爸爸”商标、第33010229号“爸爸炒料”商标、第14100835号“天竺 爸爸TIANZ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30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