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34784号“美好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10号
申请人:合肥众生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4784号“美好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9675号商标、第27035984号商标、第27408375号商标、第28926528号商标、第32848757号商标、第27421378号商标、第32027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六、七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认读文字“美好生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