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143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95号 - 申请人:颇尔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14366号“颇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95号

       

      申请人:颇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314366号“颇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805280号“颇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