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730456号“京华美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88号
申请人:钟跃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0456号“京华美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第8002040号“京華美Jinghuamei”、第9969004号“京華美”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362481号“京华百年”商标、第1482592号“华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京华”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京华”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华京”文字构成相同、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