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356650号“TRIBE NUTRI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87号
申请人:创意部落(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56650号“TRIBE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78092号“部落”商标、第16078193号“疯狂 营养及图”商标、第29279889号“NUTRITION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TRIBE”与引证商标一“部落”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NUTRITION”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汉字部分“营养”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