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782482号“XT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13号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782482号“X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506994号“x-ten hands o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围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长统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XTEN”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x-te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