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39615号“阿玛尼AMA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15号
申请人:昆山市润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9615号“阿玛尼AM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508002号“ARMANI JUNIOR”商标、国际注册第1249368S号“EA7 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72358号“A|X ARMANI EX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玩具、体操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阿玛尼AMANI”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RMANI”字母构成、呼叫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