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775249号“OGGI-SHO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51号
申请人:上海锦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解立群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29775249号“OGGI-SHO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经查,“OGGI—SHOP”为一个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女装品牌。同时,“OGGI”为一款日本发行的杂志。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2、被申请人在知晓他人知名品牌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360搜索及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OGGI—SHOP”的搜索截图复印件;2、百度百科上关于“OGGI”杂志简介及360搜索引擎上关于“OGGI”杂志的搜索截图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该条款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OGGI-SHOP@”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OGGI”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其为女装品牌或杂志的普遍认知常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