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潇湘XIAOXIANG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91566号“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潇湘XI

    AOXIANG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11号

       

      申请人: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1566号“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潇湘XIAOXIANG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事湖南省大湘西地区的公共平台,其创立的公共品牌“潇湘”提供给会员使用,致力于带动茶农增收致富,达到精准扶贫,实现湖南茶业健康、高校、可持续发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0873号商标、第7183338号商标、第3954430号商标、第5165168号商标、第9440214号商标、第11468183号商标、第16201507号商标、第26611180号商标、第29968097号商标、第32018410号商标、第32311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六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十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其驳回复审申请被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十、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撤三决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潇湘”,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撤三决定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