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364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13号 - 申请人:种子音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36402号“种子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13号

       

      申请人:种子音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402号“种子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9847号商标、第34231920号商标、第28524039号商标、第25388106号商标、第28948247号商标、第22703111号商标、第28949773号商标、第29869277号商标、第34930792号商标、第19064822号商标、第6227700号商标、第8507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谈转让事宜,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经过驳回复审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非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种子音乐”与引证商标四文字“种子思维”、引证商标六文字“种子研究”、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文字“种子网”、引证商标十文字“好种子”、引证商标十一文字“金种子”、引证商标十二主要认读文字“音乐种子”,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十一、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鉴于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