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星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3612号“星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04号

       

      申请人:恒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612号“星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发布的“星LUMINA”系列品牌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7341号“星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恒基集团和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介绍、申请人集团官网、关于“星”系列品牌的报道等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皓”与引证商标“星浩”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