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16451号“贵御名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19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德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6451号“贵御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065号商标、第3104812号商标、第15624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文字“贵御名酒”与引证商标三文字“贵御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