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82589号“巾帼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18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82589号“巾帼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7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巾帼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巾国红”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