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02192号“宋代七汤点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10号
申请人:河南尚娜戴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2192号“宋代七汤点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2264号、第19836491号、第201486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宋代七汤点茶”是饮茶的一种茶道。并非医疗产品、药品的制作工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截图、网络关于“宋代七汤点茶”的介绍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七汤点茶”为一种宋代的煮茶方法,申请商标“宋代七汤点茶”作为商标使用在减肥茶、药茶、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或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原料等特点,或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因使用而取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 申请商标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及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减肥茶、药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