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68595号“DEV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54号
申请人:德文建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8595号“DEV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DEVON”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关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不会导致其对产品的生产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英国成功注册。已有“DEVON”商标获准注册。已有其他英国郡名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DEVON”商标英国注册证、“DEVON”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VON”含义为英国西南部“德文郡”,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审查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英国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