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16813号“帕斯顿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53号
申请人:贵州万得利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6813号“帕斯顿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帕斯顿灰”,表示的是石材的一种颜色,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