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t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217号“cot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08号

       

      申请人:COTTON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217号第3类“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2816号商标、第10104397号商标、第21435718号商标、第21024797号商标、第17323994号商标、第20436382号商标、第26473102号商标、第19755314号商标、第1528968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66346号第3类商标、第3678856号商标、第10864051号商标、第13471354号商标、第81750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商标已在多个国家成功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全球内商标注册证、网络销售宣传页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四在字母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otton”译为“棉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otto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中,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显著识别文字“棉花”含义相同,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及护发产品,包括沐浴露、身体用润肤液和护体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