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18722号“小艾颜习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51号
申请人:爱力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8722号“小艾颜习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会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二、申请人中“习”字为常用汉字,具有多个含义,且“习”字并未突出显示于申请商标中, 不会将申请商标与习近平主席联系起来。且多件包含“习”字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已经申请商标作为其微信公众号用户名注册,并作为商标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并无任何政治含义,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四、申请人作为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国际知名制药公司使用申请商标并不会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习”字释义、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申请人母公司简介及中国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艾颜习社”,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