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大巨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317776号“大巨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3298号重审第0000000465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3298号《关于第24317776号“大巨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6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204010号“巨蛋钓钟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糖果;巧克力;饼干;糕点;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八项商品与第9354776号“巨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1418A号“巨蛋冰淇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 蜂蜜;冰淇淋”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糖果;巧克力;饼干;糕点;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八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 蜂蜜;冰淇淋”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糖果;巧克力;饼干;糕点;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八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蜂蜜;冰淇淋”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