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小禾益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684882号“小禾益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7027号重审第0000000464号

       

      申请人:浙江禾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7027号《关于第22684882号“小禾益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0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714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站流量优化”之外的服务与第19974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站流量优化”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网站流量优化”之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