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818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85号 - 申请人:中投达金(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81872号“万融鼎 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85号

       

      申请人:中投达金(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1872号“万融鼎 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2337号“鼎”商标、第28619085号“龙鼎德仁LONGDINGDEREN 鼎”商标、第32293404号“苏鼎 鼎及图”商标、第27090328号“鼎及图”商标、第31503957号“鼎元 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除均含显著文字“鼎”之外,尚各有其他显著文字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炉控制仪器,声音传送装置,测量仪器,电器联接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鼎”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中文字“鼎”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锅炉控制仪器,声音传送装置,测量仪器,电器联接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