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893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59号 - 申请人:中投达金(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89337号“万融鼎 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59号

       

      申请人:中投达金(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9337号“万融鼎 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201号“鼎 鼎晟昌DING SHENG CHANG”商标、第21508382号“鼎 恒基鼎创及图”商标、第13439123号“科信逹KEXINDA 鼎及图”商标、第22353497号“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虽均含有显著文字“鼎”,但尚有其他显著文字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锅炉清洁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鼎”与引证商标四“鼎”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室内装潢、锅炉清洁和修理”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室内装潢、锅炉清洁和修理”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锅炉清洁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