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2972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80号 -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97210号“无限法则 RING OF ELYSI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8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7210号“无限法则 RING OF ELYS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Elysium”起源于希腊神话,并非佛教用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由“无限法则 Ring of Elysium”组成,根据中国消费者的一般认读习惯,其整体含义已与“Elysium”产生明显区别,不足以产生不良影响。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推出的《无限法则 RING OF ELYSIUM》游戏作品名称,中英文相结合的实际使用方式加深了二者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佛教相关联。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准予初步审定。五、申请人恳请对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汉大词典(第二版)》关于“Elysium”的释义、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维基百科搜索结果、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ELYSIUM”可译为“极乐世界”,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决定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并未明确指出本案何种情形属于其商业秘密以及该情形构成商业秘密的充分理由。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