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45895号“M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56号

       

      申请人:温州市芝麟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5895号“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1621号“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R及图”与引证商标“MR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