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5425号“SCALEMASTER 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55号
申请人:LECHLER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425号“SCALEMASTER 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0508号“CCO YKK GROU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6057号“ECO STAINLESS STEEL及图”商标、第4690500号“与地球环境共存 ECO及图”商标、第8473647号“东芝 TOSHIBA ECO STYLE 及图”商标、第6540597号“ECO及图”商标、第6540052号“ECO”商标、第10357155号“e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6月13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EC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文字“CCO”、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eco”、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文字“eco”、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ECO”、引证商标六文字“ECO”、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ec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用金属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锈钢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