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ontinu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996号“continu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54号

       

      申请人:SETTIMA MECCANICA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2996号“continu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8769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71573号“HS及图”商标、第7290401号“广润机械 GUANGRUN及图”商标、第12211471号“Continuu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指定使用商品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官网及其商标信息介绍;
      2、申请商标百度搜索结果;
      3、申请商标及产品在相关销售网站搜索结果;
      4、相关协议及订单账单复印件及译文。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塞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回转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调整和校准仪器,尤指流量计,所有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附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ntinuum”与引证商标四文字“Continuu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