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8332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64号
申请人:ROBLOX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8332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1592号“We create chemi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类)、国际注册第909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国际注册第1251592号“We create chemi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类)、国际注册第909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类)、第11524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909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类)、国际注册第1251592号“We create chemi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类)、第11524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娱乐品和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即,通过电子、光学以及无线通信网络提供在线交互式视频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