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盛鼎科技 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08418号“盛鼎科技 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89号

       

      申请人:沙河市盛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8418号“盛鼎科技 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0429号“鼎盛 DINGSHE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1134号“山盛”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