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696349号“武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3号
申请人:国武时代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6349号“武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66316号“博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体育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武博”与引证商标中前二字“博武”仅字序不同,且汉语文字亦可从右至左认读,申请商标的认读顺序并不确定。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无特定含义可资区分的情况下,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