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百川朝海科技BAICHUANCHAOHA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13023号“百川朝海科技BAICHUANCHAOHAI

    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31号

       

      申请人:北京百川朝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阳会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3023号“百川朝海科技BAICHUANCHAOHA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1907号“百川海BAI CHUAN HAI及图”商标、第16047987号“百川赴海及图”商标、第25667389号“百川鱼海 因为用心 所以放心BAICHUANYUH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涉行业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百川朝海”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文档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计算机文档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