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96277号“都市甜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52号
申请人:陶耀明
委托代理人:威海今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6277号“都市甜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0898号“SWEETCITY”商标、第11381040号“SWEET CITY”商标、第22016714号“鹅城欢欢 SWEET CI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ITY SWEE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WEETCITY”、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SWEET CITY”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商品、引证商标三的饼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