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57377号“王子生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45号
申请人:王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7377号“王子生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895号“王子 wangzi及图”商标、第4193652号“王子及图”商标、第4638092号“王子”商标、第5137663号“王子”商标、第8564276号“王子 Wangzi及图”商标、第21955930号“王子拉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来自不同的行业,目标消费者与使用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三、申请人是来自台湾的知名制药企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王子”百度百科等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王子生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显著认读文字“王子”、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王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工商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