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3587504号“睿尚网咖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都市先锋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87504号“睿尚网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95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人注册成功后一直在广泛、公开使用,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门店照片、海报、视频;
2、部分购货清单;
3、购买天然气、电费收据材料;
4、申请人公众号简介截图材料;
5、申请人日常活动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的宣传材料;
7、交易发票和收据;
8、店面和海报实拍照片;
9、百度搜索结果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8、9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2、3、7所显示的交易商品及服务均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4、6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所显示的服务内容并非本案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