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86808号“海上新力量SHANGHAI NEW
FO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94号
申请人:上海市同舟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6808号“海上新力量SHANGHAI NEW 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海上新力量”、英文“SHANGHAI NEW FORCE”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识中的“SHANGHAI”虽为行政区划“上海”的拼音,但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明显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