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INGNVR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099869号“BINGNVR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44号

       

      申请人:沈阳瑞雪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宇天信(沈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冰女人国际鞋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诺信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通州区中山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27099869号“BINGNV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46656号“冰女人PURE W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由自然人李东玲出资设立,李东玲为本案申请人“冰女人”鞋类品牌的品牌代理商及合作经营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档案;
      2、经公证的冰女人华北分公司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欠条;
      4、沈阳宝曼妮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5、沈阳琦多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材料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
      6、刷卡记录、订货单、发货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本案申请人引证的为已注册商标,且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