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3731595号“淘奇乐TAOQIL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蒂尔姆保切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鲜平
申请人因第13731595号“淘奇乐TAOQ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27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且商标局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申请人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复审商标结果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以及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件;
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打印件;
3、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货合同;
4、商标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及发票;
5、商标被许可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截图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衣帽架;泥塑工艺品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衣帽架;泥塑工艺品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为义乌市群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2015年6月26日将复审商标许可义乌市风情玩具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为该公司股东。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与义乌市萌尚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购货合同,但合同并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确定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4显示义乌市风情玩具有限公司与龙泉市海洋工艺礼品厂等主体签订购货合同,义乌市风情玩具有限公司为购货方,故该证据仅能证明义乌市风情玩具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商品,无法证明其将上述商品实际投入市场进行销售。证据5为义乌市风情玩具有限公司向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并未显示商标,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义乌市风情玩具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形成时间、真实性均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衣帽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