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肽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883236号“肽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325号重审第0000000458号

       

      申请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1325号《关于第25883236号“肽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21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35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肽透及图”构成,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肽”字存在特定含义,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可作为化妆品等商品的原料,用于产品中具有修复、抗衰老等功效。但是,相关公众对“肽”字认知与专业人士的认知存在差异,该字并非生活中的常用字,未必可以对“肽”字的含义有清晰而准确的认定。申请商标由“肽透及图”构成,整体上不具有特定含义。即使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不包含“肽”所特指的化学原料,亦不能因此而认定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