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赤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604418号“赤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6627号重审第0000000457号

       

      申请人:敖汉赫波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6627号《关于第25604418号“赤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74532号“赤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