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福寿康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913926号“福寿康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9677号重审第0000000612号

       

      申请人:上海福寿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139677号《关于第23913926号“福寿康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6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920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第15024985号“福康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福州福宁健康百年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31日被核准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上,故相关公众不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